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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院师生员工和其他组织、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学习、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院公开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及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五条  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全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办、院办和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院办、党办、纪检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工会、保卫处、后勤办、基建处、外办、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研究生部、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人。院长办公室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纪委监察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院长办公室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全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全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学院各单位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单位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

  (五)建立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如公开信息涉及其他单位,须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信息的准确一致。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学院各单位还应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信息;

  (二)需要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我院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一条 学院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三条 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存放于各单位办公室、综合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第十四条 学院各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院办请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五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院各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除规定的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还可以根据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或有关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学院层面的信息,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受理、统一答复;申请公开有关单位内部的信息,由各单位受理和答复。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可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将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八)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申请人向学院各单位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和各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财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院各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保密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一般信息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是否公开;重大事项应当报院长办公室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公开。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接受教育部和外交部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按学年度编制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并于每年10月1日前报送至院长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或者其他组织、个人认为学院各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纪检监察处举报。

  第二十七条  学院各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由纪检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在信息公开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已经移交档案部门的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院领导签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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